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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07-10-28 9:09:4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企业登记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是企业设立获得国家认可的一项重要程序,也是企业对国家承担的一项义务,当事人必须完成这一义务,接受国家的行政管理。企业获准登记,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即表明企业的设立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它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合法的。为了保证企业设立依照国家管理的意图进行登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商事登记方面的法律,如德国、法国都有商事登记方面的法律规范。

  企业不进行登记,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而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是一种严重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的行政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一是扰乱国家企业登记管理秩序;二是往往给人以误认,以为其活动得到了国家的认可;三是不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使与之交易的相对人的交易活动承担着较大的风险。为此,应对这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于企业法人“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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