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矿业权可以出租
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 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矿业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矿业权。 采矿权的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依法吊销采矿权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租赁关系终止后的20日内,出租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
二、矿业权不得承包 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