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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件资料(一式四份)
(一)采矿权新立审批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1、 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2、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3、 申请矿区范围的勘测定界报告;
4、 矿区范围图;
5、 经储量评审部门审查通过、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
6、 申请人勘查许可证或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采矿权的成交确认书;
7、 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验原件);
8、 探矿权转让审批文件。
申请采矿登记:
1、 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2、 矿区范围图 (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已经划定的矿区范围,比例尺一般大于、1:5000,拐点序号与登记申请书一致);
3、 矿山企业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须验原件);
4、 经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 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 环境影响报告评价书及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7、 安全生产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设施设计方面的审查意见;
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批准文件;
9、 《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准文件;
10、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须附缴纳凭证复印件。
(二)采矿权延续、变更审批
采矿权延续
1、 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 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收据复印件;
4、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 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 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7、 上一季度末的采掘工程平面图;
8、 上一季度末的井上下对照图;
9、 《矿山安全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
10、 矿产资源储量检测、登记资料;
11、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采矿权变更
1、 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 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4、 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发生变更的,重新提交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及相应的图件;
5、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
6、 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资源补偿费缴纳收据复印件;
7、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 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9、 《矿山安全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
10、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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