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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财产权管理

发表时间:2007-10-27 10:43: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公共财产”的管理是政府管理的重要职能和内容,作为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是“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作为资源性资产的“公共财产”与一般性“公共财产”具有特殊性,政府在管理上也有明显差异。

市场经济国家的矿产资源财产权制度

   1.权利金制度
    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财产权制度的核心是权利金制度。
    许多国家的矿业法中对权利金的定义是:“权利金是矿产开采人向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因开采不可再生矿产资源的支付”。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1)除个别国家外,几乎所有国家均征收权利金。
    (2)权利金缴纳给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权利金体现的是所有者的经济权益。
    (3)各国权利金的征收基本上是由矿政管理部门执行。
    (4)权利金反映的是矿产资源的经济地租概念。
    2.矿业权租金
     为了使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从矿产资源的开发中得到更“合理”的收入,目前世界范围有大约一半稍多的国家,在征收权利金时,既考虑绝对地租,也考虑级差地租。相当于征收两部分的权利金,一是基础部分,二是超额部分。基础部分,反映绝对地租,比率相对较低,也是固定的,按产量或产值征收。超额部分,反映级差地租。只在当矿业权人的利润达到一定水平后才征收,一般按滑动比率计征。
     级差地租部分称为资源租金税。从本质上讲,是源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是采矿人(采矿权人或称采矿租约持有人),因开采自然禀赋特别好,能产生级差地租的矿产资源而向所有人的支付,它是权利金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超权利金。我国1984年开征的资源税,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对级差地租而征收的税。但在实行过程中,其计征基础与矿产资源补偿费一样,也成了产量或产值,从量或从价计征,而失去了资源租金税反映级差地租的内涵。
    3.矿产资源红利
    当今,部分国家向矿产资源开采人收取红利。如美国公有土地上矿产的勘查开发执行分类管理制度,其中的可租让矿产,其矿业权的方式是招标租让。在竞争招标之中,对那些赋有已知矿床或前景较明朗地区的矿产资源,其矿业权的出让方式是现金红利招标制度。所谓红利,是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矿业权,支付现金标金超出法律规定的权利金的那一部分标金。这种红利收入在美国一度曾相当可观,近几年美国每年红利收入在5-10亿美元之间。

我国矿产资源财产权制度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起,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是矿产资源无偿开采制度。无偿开采制度结束于198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生效,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1994年4月1日我国颁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该规定附录中列出了我国当时已发现的全部173种矿产的补偿费率,从此,在事实上结束了我国矿产资源无偿开采的历史。
    1997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开始实施,使我国的矿产资源财产制度向着市场经济方向前进了一大步,主要有二方面的进展:其一为确立了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使有偿开采制度在结构上趋于完善,强化了国家的所有权;其二在有限的范围放开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标志着矿业权二级市场雏形的出现。

我国矿产资源财产权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矿产资源财产权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需要重点解决好如下问题:
    1.在矿业税收体系中通盘考虑矿产资源财产权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财产权管理制度的设计,既要考虑维护矿产资源国家公有者权益,又要考虑鼓励矿产资源所勘查开采活动,繁荣和发展矿业经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特点决定了矿业税收体系具有不同于一般税收体系的特殊性,如矿石的可耗竭性及不可再生性。矿业活动的阶段性与周期性。矿床分布的不均匀性及性质的多变性,矿产资源国家公有权等。因此,需要按照矿业活动的特殊性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运行的基本经济规律通盘设计整个矿业税收体系,并在这个体系下,按照在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同时,促进矿业经济繁荣和发展的原则,系统设计的权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为核心的我国矿产资源财产权管理制度。
    2.建立矿产资源耗竭补贴制度
    矿产资源是一种高耗竭性资源,这是建立矿产资源耗竭补贴的基础。耗竭补贴是自然资源工业独有的补贴,这种补贴是美国1913年最早采用的。所谓耗竭,是指自然资源被开采后造成的资源耗尽或减少。耗竭补贴是指每个税收年度中从净利润中扣除一部分给油田、矿山的经营人(矿权人),用于寻找新矿体,以替代正在耗竭的矿产资源。在发达国家,对矿业公司实行耗竭补贴是鼓励矿产开采的一种重要手段,即公司利润的固定部分免税,在美国大约有100种矿产实行这种优惠政策。
    3.进一步调整与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主要调整内容包括:其一,在适应矿业活动特点和矿业经济运行规律而建立的矿业税收体系内,统筹考虑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比率,其二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方式;其三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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