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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发表时间:2007-10-27 10:42:5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是什么?
 
  (一)免缴、减缴资源补偿费的条件。
  按照矿产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的经济关系,为体现所有者的权益,国家征收资源补偿费本不应作免缴、减缴的规定,而且在法规制定时,已考虑到我国矿业经济的情况,征收费率很低,平均仅为1.18%。但是,考虑到当前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难度,成本高,利润少;为鼓励矿山企业充分利用矿山资源,补偿费征收规定设定了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条件。
  免缴资源补偿费的条件包括:(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减缴资源补偿费条件包括:(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2)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4)由于执行国家规定价格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二)免缴、减缴资源补偿费的审批程序。
  为防止国家预算收入在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环节上随意丧失,对申请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减缴幅度超过50%的申请,还要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都无权批准是否免缴、减缴资源补偿费的申请。
  (1)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审批程序。
  采矿权人符合免缴补偿费的条件时,可以向当地负责征收补偿费的机关提出免缴书面申请,填写“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市(地)、县级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征收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的20日内,根据采矿权人的具体情况对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然后,将免缴申请和审核意见上报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自接到上报的免缴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免缴申请批准后,直接批复给申请人,同时抄送审核的征收机关。申请人凭批复文件,在批准免缴的期限内,免缴资源补偿费。
  (2)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审批程序。
  采矿权人符合减缴补偿费的条件时,可以向当地负责征收补偿费的机关提出减缴书面申请,填写“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市(地)、县级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的20日内,根据采矿权人的具体情况对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然后,将减缴申请和审核意见上报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自接到上报的减缴申请后,对减缴补偿费数额小于或等于应当缴纳额的50%的申请,在30日内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减缴申请批准后,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直接批复给申请人,同时抄送审核的征收机关。申请人凭批复文件,在批准减缴的期限内,减缴资源补偿费。
  上述批准免缴、减缴补偿费的,都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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