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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

发表时间:2007-10-27 10:42:5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资源补偿费上缴中央金库后,为了体现征收补偿费的目的,既要考虑到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又要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补偿费征收规定明确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5∶5的比例分成,中央与自治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4∶6的比例分成。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11条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并提出了资源补偿费使用原则,既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寻找新的资源。
  (1)中央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和国家计委于1996年12月13日联合颁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中央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安排使用。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合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
  (2)地方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
  地方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中央金库按照补偿费征收规定的比例返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的部分。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从目前全国地方立法情况看,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①资源补偿费征收总额较高的省(区、市),例如山东、河北、黑龙江、河南、新疆等,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在保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经费的基础上,将其余部分用于该地区的地质勘查工作,保证地方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②资源补偿费征收总额较低的省(区、市),由于地方财政无力支付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因此,其还返的补偿费主要用于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经费,使返还的补偿费在地方经济建设和地矿行政管理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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