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进行矿业权评估?如何评估?
答:随着我国矿业市场化的不断推进,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价值正在体现出来。矿业权也是一种经济资源,所有者可以随时取得处置价值。矿业权价值的判定和其他财产的价值评估一样,国家有着严格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均需要进行矿业权评估,并由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新企业设立时,使用矿业权出资作价的,工商部门需要矿业权的评估报告。企业在出租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的,需要进行强制评估。企业将矿业权进行转让、抵押、信贷等处置时,需要进行矿业权评估。另外,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在进行转让作价时,也需要对其公允的价值进行一个判断。评估可以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基础的价格依据。
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评估的单位,必须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简单的判断标准就是看评估单位有没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也可以到国土资源部的网站上检索评估单位的授权情况。
可以不进行评估的例外情形:原国有企业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需变更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变国有独资性质的,可以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但需依法办理主体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