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地矿业权交易中心
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在恩地矿业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从事矿业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矿业权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需交易的矿业权,其矿业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出让(转让)方、受让方应符合法律、法规对矿业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交易的主体和客体
第五条 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方、申请人(或竞买人)转让方及受让方等。矿业权交易主体资格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矿业权交易出让方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交易转让方是指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矿业权交易受让方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七条 交易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13号楼附楼4层(北京市恩地矿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交易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1:00,13:30-16:30。如遇特殊情况须变动交易时间,在'中国矿产资源网(www.ChinaMR.net)'公告。
第四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交易范围为: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矿业权;
(二)矿业权人以矿业权作价融资、合作开发等方式转让的矿业权;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或其他企业转让(含赠与)和受让的矿业权;
(四)国有企业由于改制需转让的矿业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中心实行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度。出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委托本中心代理进行矿业权交易。委托方应与本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本中心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交易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招标交易方式:受让方为两个以上时,根据出让(转让)方的意愿,由本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招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本中心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招投标活动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二)拍卖交易方式:根据出让(转让)方的意愿,由本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组织拍卖活动,特殊情况可全权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三)挂牌交易方式:按照出让(转让)方的意愿,由本中心组织挂牌活动,根据挂牌结果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挂牌活动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四)协议议价方式:根据出让(转让)方的意愿,交易双方在本中心工作人员公正介入情况下,就交易项目进行充分洽谈和考察后,达成协议,签订交易合同。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一节 交易委托、申请
第十二条 拟出让或转让探矿权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探矿权人与本中心签订《探矿权出让(转让)委托合同》,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拟出让探矿权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拟出让勘查区块地理位置、坐标、面积、勘查矿种;
2.拟出让勘查区块原地质工作勘查程度及地质工作成果;
3.拟出让勘查区块应达到的地质勘查程度及预期地质勘查成果;
4.拟出让探矿权的期限;
5.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拟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已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勘查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4.拟转让探矿权的情况介绍(或矿产资源勘查报告);
5.拟转让探矿权的合法性及权属无争议证明材料;
6.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拟出让或转让采矿权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采矿权人与本中心签订《采矿权出让(转让)委托合同》,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拟出让采矿权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拟出让采矿权的地理位置、矿区范围拐点坐标、面积、开采标高、开采矿种;
2.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地质工作勘查程度及地质工作成果、已开发程度、保有资源储量;
3.对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山的建设规模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4.拟出让采矿权的期限;
5.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拟转让采矿权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已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采矿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4.拟转让采矿权的情况介绍(或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
5.拟转让采矿权的合法性及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矿业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本中心,由出让方或转让方从其中选定受委托人并与其签订交易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有意受让矿业权的,应和本中心签订《矿业权受让申请书》,同时与本中心签订《矿业权受让委托合同》,并按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第二节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本中心按有关规定审核后,采取以下几种主要方式进行信息发布:
(一)在本中心网站(www.ChinaMR.net)挂牌;
(二)在各种有关的招商、洽谈等会议上进行推介;
(三)通过本中心或其授权的媒体发布;
(四)其他形式的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限最长为6个月。信息公告在项目成交后自然终止。
第十八条 矿业权交易的实现由买卖双方签订的矿业权交易合同或者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为准,不受信息发布内容的限制。
第三节 撮合成交
第十九条 委托本中心的矿业权交易项目,由本中心进行立项,确定项目负责人、协调人及项目跟进方式,并组织双方进行点对点协调,促成交易。
第二十条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受让信息发布后受让方的反馈情况,或委托人意愿,本中心按规定选择相应的交易方式,通过协议,或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现交易。
第二十一条 国内交易以人民币计价,国外交易以美元计价。
第四节 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矿业权的出让方(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交易后,应当场在本中心的主持下签署《矿业权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矿业权简要情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款;
(五)矿业权成交价款的缴纳时间、方式;
(六)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间期限及有关要求;
(七)其他事项。
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
第二十二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矿业权的出让(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交易,并签署《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本中心的主持下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
采用协议方式交易矿业权的出让(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矿业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矿业权出让(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勘查工作成果或开采情况、探明或保有资源储量等;
(三)出让(转让)方式和价款,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四)争议解决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根据成交确认书和出让(转让)合同,监督交易标的及价款的实际交付和接收。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交易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定金,并在合同中约定交易价款的缴纳条件及要求。定金进入本中心监管帐户后,本中心根据交易双方合同约定或者确认交易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后(相关的移交手续办理完毕)的5个工作日内,将监管的款项划入出让(转让)方指定帐户。
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经调解不能解决的,本中心则根据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书,将定金划入指定帐户。
第二十六条 矿业权交易合同签订完毕后,交易各方在付清交易费用和相关费用(有关收费标准,本中心另行规定)后,本中心可出具《矿业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双方按《矿业权交易凭证》的规定和加盖本中心有效印章的《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矿业权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六章 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本中心可暂停交易,待争议解决后方可恢复交易:
(一)第三方与出让(转让)方对交易矿业权存在争议,且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其他法律要素有瑕疵或争议的;
(三)应当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本中心可终止交易: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交易项目或出让(转让)方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出让(转让)方继续履行交易项目内容中相关义务的;
(二)出让(转让)方提供虚假信息,公告内容严重失实的;
(三)出让(转让)方被发现故意隐瞒真相,处置权丧失或受限制的;
(四)司法机关发出终止交易通知或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件导致矿业权交易终止的;
(五)违反本中心规定,在本中心外进行交易的;
(六)应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的,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按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所属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矿业权交易双方及其代理会员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交易,扰乱市场秩序的,本中心将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认为交易双方在交易活动开始前均已仔细阅读、完全理解及确认本规则中所列的各项条款,并依本规则对自己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对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矿业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机构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属本中心。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恩地矿业权交易中心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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