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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备案前监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按照评估合同书的约定进行合规性审查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义的验收备案;矿业权转让、延续登记等其他涉及收取矿业权价款的评估,由评估机构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经合规性审查后应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备案。
其它矿业权评估报告,每年一季度由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业权属地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交上一年度报告清单备案。
矿业权评估备案结果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备案后监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备案后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合理性进行抽查;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备案后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抽查。
合规性抽查内容主要包括,评估程序和评估报告遵循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
合理性抽查内容主要包括,对矿业权评估准则和有关规范未做明确规定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处理符合地质勘查、矿产开发、市场交易的客观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构监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对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年度检查,不定期进行执业行为检查。
年度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机构有关证件的有效性、评估人员变动和培训情况及评估业务开展情况等。
执业行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中的信息真实性、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监督处理] 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及时告知评估机构,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矿业权评估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应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