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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矿产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发表时间:2008-2-16 11:44:5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土地、矿产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对象和范围 收费主体
7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   详见附表 国务院第150号令 企业 地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8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51号;桂价费字[1993]104号 企业 地矿管理部门
9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13 探矿权使用费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土资发[2000]174号) 探矿单位或个人 地矿管理部门
14 采矿权使用费 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土资发[2000]174号) 探矿单位或个人 地矿管理部门
15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的,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计收;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按实际成交价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83号) 探矿单位或个人 地矿管理部门
16 (二)采矿登记收费          
17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          
18 (1)大型矿山 500      
19 (2)中型矿山 300      
20 (3)小型矿山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