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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储量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注册

发表时间:2007-10-27 10:40:5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一)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对象
    取得首批及增补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考核注册机关
    国土资源部和省 (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机关。首批及增补评估师原则上在原注册机关注册。
(三)考核注册分工
    各省 (区、市)评审机构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内的评估师考核材料,经初步考核后,报省 (区、市)考核注册机关。目前没有成立评审机构的,评估师将考核材料直接提交考核注册机关。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到其他省 (区、市)的评估师,经原注册机关和所在地考核注册机关同意,可以在所在地考核注册机关注册。
油气储量评审办公室和放射性储量评审中心分别负责接收油气、放射性矿产专业评估师的考核材料,经初步考核后,报国土资源部。
部评审中心和中矿联咨询中心负责接收上述人员以外评估师的考核材料,经初步考核后,报国土资源部。
(四)考核注册程序
(1)需注册的评估师需要填写《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申请表》(简称 《申请表》)。
(2)评估师根据考核要求,将填写后的 《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有关评审机构,一式二份。
(3)评审机构对评估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格性检查,对受聘参与评审工作的评估师按 《申请表》标准给予评分,提出初步的考核意见后,报相应的注册机关。
(4)注册机关检查、核实评审机构的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合格的评估师,并依据评估师从事的专业按油气、放射性、煤、黑色金属、有色金属 (含贵金属、稀有、稀土、稀散)、建材非金属、化工非金属、水气矿产及其他进行矿产分类注册登记,有效期三年。
(5)各省 (区、市)注册机关将本行政区评估师考核注册情况总结及评估师的《申请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六)注册矿产储量评估师的材料提供有关要求
    连续三年未参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提供近三年内主持编制矿床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查以上勘查报告、主持中型以上矿床或水源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册机关不予注册: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人不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
(2)参与评审工作的评估师考核评分低于 60分的;
(3)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申请表》的;
(4)由于身体等原因无法胜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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