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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程序 |
发表时间:2007-10-27 10:40:5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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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依据是什么?那些矿产资源储量需要进行登记?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依据原地矿部20号令《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应进行登记: (1)地质勘查查明的和矿山原登记范围以外新探明的333(含333)以上的资源储量;(2)采矿权申请人新办矿山申请开采的资源储量;(3)变更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和企业名称后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4)矿山停办(闭坑)后剩余残留矿产资源储量;(5)建设工程压覆的在目前技术条件下无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作为登记人合法占用资源储量的依据,同时也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提供基础信息,使国家更准确、全面、及时地统计矿产资源储量信息。 资源储量登记实行全国统一的制度,资源储量登记表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规定,在下列5种情况下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程序如下: (1)地质勘查查明的333(含333)以上的资源储量,在地质勘查报告经专家评审后三个月内,到省政务中心受理并领取受理单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资源储量登记。由采矿权申请人探明的资源储量并申请开采的,可以不经探明储量登记而直接办理占用储量登记。 (2)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变更开采范围、开采矿种、企业名称时,采矿权申请人在所在地市或县国土资源局领取资源储量登记表,依据申请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变更开采范围、开采矿种的地质资料(企业更名的资源储量登记依据原地质资料和当年度矿产资源储量表)填写资源储量登记表。在省厅发采矿许可证的,由各市国土资源局初审资源储量登记表,并将资源储量登记表作为申请采矿许可证的报件。 (3)矿山停办(关闭)并注销开采许可证的,矿山闭坑报告经批准还有残留资源的,应在闭坑报告批准后、采矿许可证注销前到采矿许可管理机关办理停办(关闭)矿山资源储量登记。 (4)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在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经批准允许压矿后,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到省政务中心领取受理单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三、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应提交那些材料? (1) 探明资源储量登记 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探明资源储量登记表(一式三份)。 (2) 占用资源储量登记 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占用资源储量登记表(一式三份)。 (3) 停办(关闭)矿山资源储量登记 矿山停办(关闭)报告评审意见书、停办(关闭)矿山资源储量登记(一式三份)。 (4) 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一式三份)。
四、 矿山过去因故未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需要进行补登记吗? 矿山过去因故未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在采矿权延续时进行资源储量补登记,没有地质资料的,企业必须委托地质勘查单位提交资源储量报告并应进行评审后进行资源储量登记。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地质资料可以简化。 五、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的涵义是什么?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需要掌握和了解全国矿产资源家底以及矿产资源储量动态变化,为国民经济建设宏观决策、矿产资源政策制定、国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服务。国家每年对全国的矿产资源进行一次统计。全省的资源储量统计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发布,全国的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结果由国土资源部汇总发布并上报国务院。 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实行全国统一的制度,即从统计表式、统计口径、数据处理软件、信息发布要求等全国统一。 资源储量统计实行部、省、市、县分级管理、基层矿山填报的统计模式。
六、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报表有那些要求?准确、全面、及时、规范地填报统计矿产资源储量表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的基本要求。 准确:就是资源储量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保有资源储量、开采消耗量必须有据,新增资源储量必须有地质资料依据,非正常消耗的资源储量必须有经评审的地质资料依据。对于以往资源储量消耗不清的矿山,可以委托其他有技术能力的矿山地测机构或地质勘查单位提交资源储量复核报告,经专家评审后作为资源储量统计的依据。 全面:就是资源储量统计必须覆盖到每一个采矿权人。 及时:就是必须按照要求将资源储量报表上给上一级资源储量统计管理机关。 规范:就是基层报表填写符合要求,省、市、县都应建立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编制本地区矿产资源储量表或资源储量简表。七、有些矿山由于缺少地测技术人员,如何提交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报表? 有些矿山缺少地测技术人员,资源储量统计可以委托其他矿山地测机构或地勘单位对矿山资源储量每年进行一次动态监测并填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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