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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矿权人采矿权优先取得权制度的法律辨析

发表时间:2007-10-30 23:32: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更明确规定,探矿权人行使这种权利应是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并进一步规定,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作业区内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实践中,人们把探矿权人通过这种方式获取采矿权的过程叫做探转采

    由于这种方式具有不用参与市场竞争、手续简便、成本低廉,尤其是无需作矿业权评估,不用交纳采矿权价款的特点,因而受到了非国有资本投资者的青睐和追捧,极大地激发了他们投资找矿采矿的热情,矿产资源投资领域多元化的格局几年来得以迅速形成,这是探转采制度积极的一面。但实践证明,探转采的不利之处也是十分明显的。
   
   
不利于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矿产资源配置市场化,而市场化的核心在于公平竞争。只有通过市场化的公平竞争,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才能达到最优化。当前,探转采这一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本质要求。且不说采矿权因探矿权人具有优先取得的权利,已经排除了这一类采矿权进入市场参与竞争配置的可能性,就是它的前提——探矿权,也因申请在先和招拍挂出让的双轨制并存,再加上绝大多数矿种的探矿权登记发证权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不利于采取市场化方法操作,导致探矿权多数为申请取得,同样未能采用市场化配置。因而,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因缺乏必要的要素而难以推进。

    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非国有资本大量进入地勘领域的真正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尽快找到矿,把它开采出来,投放市场,或将矿业权转让,获取利润,而非是探明资源,储备起来,有计划地去开采。这样一来,优势矿种便成了他们投资的热点,比如近年来的铁、煤等。投资者通过申请探矿权,进而获得采矿权,占有储量,迅速开采。一些矿产资源集中的地方,短时期内大量开采资源,采富弃贫,大矿小开,造成资源不合理利用,浪费了大量的矿产资源,给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不利于体现国家享有对矿产资源所有的经济权利。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是矿产资源的唯一主体,这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而是具有实在内容的。作为矿产资源的唯一主体,国家不仅享有对矿产资源的处置权,更享有对矿产资源的收益权。当前,虽然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国家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但目前按平方公里计收的使用费似乎仅仅具有象征性意义。由于探矿权价款性质所决定,探矿权取得的成本也是很小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须评估作价,探矿权人缴纳价款,但这同时也意味着探矿权人地勘投入的降低),探矿权人通过申请取得采矿权,占有储量,则无需缴纳采矿权价款。探转采投资者实际上以极小的价款对矿产资源实行占有,进而开采获利,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却未能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国家对矿产资源享有所有权的经济权利并为得到很好的体现。矿产资源带来的超额利润短时间内造就了大小不等的超级富翁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不利于遏制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腐败行为。 由于探矿权取得是采矿权获得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投资者把能否申请获得探矿权看作是决定取得采矿权的关键一环,那些有权批准申请的部门和个人便成了这些投资者公关的对象,因而成了最容易滋生腐败的地方。不断披露出来的商业贿赂和官员入股办矿的案件对此作出了很好的注脚。

    立法上规定探转采这一制度是为了鼓励投资多元化,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说,为促进地质勘查找矿、充分利用零星矿产资源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实践中这一制度暴露出来的上述问题不能不促使人们重新思考,怎样使这一制度扬长避短,使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笔者对此提出如下建议,供矿产资源法律修改时参考。

    以招拍挂为原则,申请批准为例外,最大限度地通过市场来配置探矿权、采矿权。为保护非国有资本投资者的热情和获得投资收益,探矿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获得自己所在勘查作业区内的采矿权。如探矿权人没能获得自己所在勘查作业区内的采矿权,则享有从该宗采矿权价款收益中获得收回投资及收益补偿的权利,不足部分,国家不予补偿。如果探矿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了自己所在作业区内的采矿权,则探矿阶段的投入本息应抵扣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超出采矿权价款的本息,国家不予补偿。如此,探矿权人的成果无需设立保留期。重新定义矿业权价款的概念,用矿业权价款代替矿业权使用费,使之符合矿业权有偿取得的内涵,真正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唯一主体所享有的收益权,以消除目前矿业权价款实际使用上的混乱及造成的投资者之间事实上存在的不公平竞争。当然,这样的建议不适用边探边采和临时采矿行为。国家应严格控制这两种行为。

    作这样变化的好处是能较好地克服现行探转采制度的不足。把绝大多数的矿业权运用市场配置,使国家能够做到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按照矿产资源的规划有秩序地供给,以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建设,保证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在利用中所产生的超额利润拥有收益权,同时也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更是能有效地遏制矿产资源领域内腐败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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